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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和业主提出的理由能否成立?

2011-03-27 16:13:38   发表:

【专案简介】

一天,某商品房住宅的物业公司张贴公告称,“为了安全起见,将要关闭一扇小区大门,请广大业主从另一扇门中出入。同时将在被关闭的那扇大门附近的空地上开设酒吧,对外营业。”实际上,物业公司是将该酒吧承包给小区内的一个业主经营。对此,小区内的广大业主非常不满,认为出入小区不方便,占用空地也影响小区环境,纷纷要求重新打开那扇被关闭的大门,停止在小区内经营酒吧。物业公司对业主解释:关闭一扇大门,是为了减少闲杂人员进入小区,保证小区的安全,物业公司有权这么做。酒吧是设置在空地上,不影响业主居民的日常生活。承包经营酒吧的业主则认为自己作为业主有权使用小区公共用地。

【分析解答】

本案的物业公司和承包经营酒吧的业主对封门设酒吧事件的解释理由不能成立。

按《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进行管理活动,所以它的权限不能超出被授权的范围。此纠纷中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作出关闭大门和开设酒吧的行为是不适当的,应该加以纠正。

承包酒吧的业主所提出的理由也站不脚。每个业主对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都有合理的使用权,但不能对某一公共用地有专门的使用权,否则就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使用权。

如果物业公司和承包酒吧的业主不停止他们的错误行为,则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打开那扇门,同时要求撤除设置的酒吧。如果业主委员会认为该物业公司不胜任工作,可提出解除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此外,当业主委员会没有履行职责时,任何业主都有权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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