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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录音播音室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的要求

电子标准网06-02 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颁标准
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摘录)
GYJ26-86

一、噪声控制

  1.1噪声控制的设计标准

  在125-4000Hz(1/1倍频程)的频率范围内,室内噪声的平均声压级的允许值与录音室的种类有关外,还与站内设备系统本身的噪声有关。

表1  录播室及其它技术用房的噪声评价曲线

房间名称
对连续无规噪声
对间歇、脉冲噪声
录播室(语言用)
NR15-20(25)
NR10-15(20)
录播室(音乐用)
NR20-25
NR15-20
控制室、复制室
NR25-30
NR20-25
广播机房
NR30-35
 

  *括号中的数值适用于经济条件较差的电视台。

  1.2场地的选择

  广播站(台)的录播室外墙至某些噪声源或振动源的距离大于表2的要求。在此条件下,还应根据噪声源与录播室的具体关系以及噪声发生的频度、时间等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隔声、隔振措施。

表2  录播室外墙至某些设施的最小距离

噪声源和振动源
至录播室外墙的最小距离
火车站、铁道(鸣汽笛)
500
交通干线
25
柴油发电机房
15
工业企业、汽车站
300

1.3在广播站(台)建筑物中应根据以下原则合理地布置录播室:

  i. 必要时,可利用非技术房间将录播室等技术用房包围的格局,以减轻外来噪声的影响。

  ii. 宜将录播室及其附属用房集中设置,以利于隔声处理。

  iii. 不应使录播室与车库、仓库、金工间、厕所等房间直接相邻(同一层或上下层)。

  iv. 录播室及其附属用房宜与站(台)主体结构基础部分分开。语言用录播室有必要时建在主楼内时,应做"房中房"构造。

  v. 录播室应布置在人流少的位置,以尽可能避免外来噪声和震动的干扰。

  vi. 对门厅、走道等噪声较高的场所,应做减噪吸声处理。

1.4录播室围护结构的隔声设计

  进行隔声设计时,应按中心频率为125,250,500,1000,2000,4000dB(1/1倍频程)分别进行计算(必要时可按1/3倍频程)。

  录播室的隔声墙(包括楼板、顶板)的施工质量与隔声性能关系密切。设计中,应对有关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如:对砖墙应满浆满缝,并至少单面抹灰,一切孔洞应填充密实等)。

  隔声门、观察窗的设计和技术要求

  录播室的出入口处必须设两道隔声门。二道隔声门之间的"声闸"应加以强吸声处理;声闸的深度应大于1.5m。

  应根据下述要求设计或选用隔声门:

表3  单扇隔声门隔声量的要求

倍频程中心频率/Hz
125
250
500
1000
2000
平均
国标隔声门隔声量
20
25
30
30
32
27.4

  注:表内已考虑了门缝等漏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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