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录音播音室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颁标准
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摘录)
GYJ26-86
一、噪声控制
1.1噪声控制的设计标准
在125-4000Hz(1/1倍频程)的频率范围内,室内噪声的平均声压级的允许值与录音室的种类有关外,还与站内设备系统本身的噪声有关。
表1 录播室及其它技术用房的噪声评价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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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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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续无规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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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间歇、脉冲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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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播室(语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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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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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1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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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播室(音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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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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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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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室、复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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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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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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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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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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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号中的数值适用于经济条件较差的电视台。
1.2场地的选择
广播站(台)的录播室外墙至某些噪声源或振动源的距离大于表2的要求。在此条件下,还应根据噪声源与录播室的具体关系以及噪声发生的频度、时间等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隔声、隔振措施。
表2 录播室外墙至某些设施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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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源和振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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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录播室外墙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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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站、铁道(鸣汽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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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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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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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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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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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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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汽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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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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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广播站(台)建筑物中应根据以下原则合理地布置录播室:
i. 必要时,可利用非技术房间将录播室等技术用房包围的格局,以减轻外来噪声的影响。
ii. 宜将录播室及其附属用房集中设置,以利于隔声处理。
iii. 不应使录播室与车库、仓库、金工间、厕所等房间直接相邻(同一层或上下层)。
iv. 录播室及其附属用房宜与站(台)主体结构基础部分分开。语言用录播室有必要时建在主楼内时,应做"房中房"构造。
v. 录播室应布置在人流少的位置,以尽可能避免外来噪声和震动的干扰。
vi. 对门厅、走道等噪声较高的场所,应做减噪吸声处理。
1.4录播室围护结构的隔声设计
进行隔声设计时,应按中心频率为125,250,500,1000,2000,4000dB(1/1倍频程)分别进行计算(必要时可按1/3倍频程)。
录播室的隔声墙(包括楼板、顶板)的施工质量与隔声性能关系密切。设计中,应对有关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如:对砖墙应满浆满缝,并至少单面抹灰,一切孔洞应填充密实等)。
隔声门、观察窗的设计和技术要求
录播室的出入口处必须设两道隔声门。二道隔声门之间的"声闸"应加以强吸声处理;声闸的深度应大于1.5m。
应根据下述要求设计或选用隔声门:
表3 单扇隔声门隔声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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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频程中心频率/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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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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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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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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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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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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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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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隔声门隔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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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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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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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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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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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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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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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内已考虑了门缝等漏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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